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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在对本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
及的各方面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四条:竞买人应是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领牌手续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买受人应是本公司认可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六条: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护照或身份证如实填写并签署《拍卖须知》,并付足规定的保证金后凭公司收据领取竞价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未中标者,保证金当场可领回,中标者则保证金当场充抵成交款。
第七条:除非在拍卖日前,本公司以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节 对拍卖图录及拍卖标的的说明
第八条: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对任何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九条: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十条:在本公司成交的拍卖标的一切按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先对欲竞买之拍卖标的进行审鉴,并对自己竞买某一些拍卖标的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代理费
第十二条:竞买人成功购得拍卖标的,应付给本公司一定佣金,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四节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三条:竞买人一经成功购得拍卖标的,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之後,领取拍卖标的,成交款项从拍卖日计起在规定日期内付清,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四条: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出售规定天数内办理付款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标的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五节 拍卖标的出售后的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付款后,买受人即对已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代理人保管,在保管过程中的任何毁损仍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节 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己购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十六条:买受人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受人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三)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第七节 担 保
第十七条: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仅供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八节 委托竞投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釆用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竞买,但对竞买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委托其他人代为竞买者,应在拍卖会开拍前的指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缴纳保证金,并在竞买成功后付清余款。
第二十条:如本公司在竞买人委托价内未能竞买成功,则于拍卖后向委托竞买人如数返回其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是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节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是否接受拍卖标的之委托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方式;
(二)在各种形式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节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本公司认为有效的相关合法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保证对委托出售的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之所有权,并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委托人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节 保留价
第二十五条: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应以低于该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该拍卖品。
第五节 佣金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拍卖不成交的,收取公司已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所花费的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按本规则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六节 保险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所有拍卖标的应存放于本公司规定地点(除特殊标的物,如不动产等)。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没有按照本公司规定存放标的物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七节 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条:买受人向本公司悉数付清成交价款项之後,本公司应扣除佣金、图录费、及其它约定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负责。
第八节 撤回拍卖标的的收费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需向本公司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包括公告费、图录费等)。
第九节 未能上拍或不成交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拍卖标的未能上拍或拍卖不成交,委托人须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在领取期限届满後,委托人仍未取回或办理再拍手续,本公司既认可委托人同意拍卖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益中扣除佣金和图录费,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五条:未成交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在委托人于规定领取期限内未取回或未办理再拍手续前,以保留价出售。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标的的,退还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四章 本公司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作为买受人和委托人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受人或委托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广告、图录以及其它形式出版或发表,但本公司或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本公司有权决定预估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拍卖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定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只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
(二)“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四)“预估价”指在拍卖图录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预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五)“保留价”指卖家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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